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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经 区

开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1
基本编码 37203055600103 实施编码 11371000004359563D4372030556001
实施主体 经区税务局 事项版本 12403.0
事项状态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公示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开具社保费缴费证明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联办机构 暂无 行使层级 4
服务对象 1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0 办件类型 1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1,2,3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鲁大道66号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1号、3号、5号、7号综合业务窗口
咨询电话:0631-5981111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鲁大道66号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服务台
投诉电话:0631-5321890;0631-12345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鲁大道66号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1号、3号、5号、7号综合业务窗口(综合业务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二款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二款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查看原文
已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的参保人员可打印缴费证明。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受理 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定程序 0 受理通过或受理不通过 李姗
审查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0 对于审查通过的,审核人员签署同意通过的意见并将审核结果传递至决定环节。不符合审核规定的,审核人员签署不通过的原因及处理意见,退回申报受理环节。 李姗
决定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0 申请通过或不通过 李姗
暂无法律救济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咨询电话是多少?
回答: 0631-598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