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鲁财社〔2018〕86号 | 第十一条 第一款 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1.2万元,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有条件的市可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补贴标准不低于2000元。对在高附加值产业创业的劳动者,有条件的市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第十二条 第一款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人员类别证明(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 | 原件或复印件 | 1 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通过信息系统核查;无法获取相关信息材料的,可由申请人自备。 |
财务报表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 原件 | 1 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办结 |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发放到其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 2 | 拨付成功或拨付失败。 | ||||
审核 | 1.在山东省首次创办小微企业。2.所创办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3.在所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年。4.每名创业人员只能领取一次。 | 18 | 各级审核通过,符合申领条件的组织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审核不通过的,告知不通过原因,可重新申请。 | ||||
申请 | 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条件。 | 0 | 提交成功或提交失败 |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华兴大厦)
电话:0531-51781827
部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成大路1668号
电话:0631-12368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