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二) 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三)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四) 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五) 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六) 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七) 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八) 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九) 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共有人关系证明(例如结婚证、离婚证、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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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1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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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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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根据公证机构实际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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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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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1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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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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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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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根据公证机构实际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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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财产的财产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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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1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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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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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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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根据公证机构实际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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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
已关联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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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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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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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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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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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申请 |
符合法定条件 |
0 |
无 |
王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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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问题1:
办理公证是否只能在户籍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
回答:
可以在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