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承办机构 |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 基本编码 | 00011410400403 | 实施编码 | 1137100000433749534000114104004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1 | |
| 事项版本 | 2.0 | 事项状态 | |
| 服务对象 | 2,3,4 | 通办范围 |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1 | 办理形式 | 1,2,3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1,3 |
| 行使层级 | 4 | 权限划分 | 暂无 |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李毅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631-5963997 |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鲁大道66号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社会事务综合窗口33、34、35、36、37 | ||
| 实施主体性质 | 2 | 数量限制 | 暂无 |
| 权力来源 | 3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1 | |
| 办理结果名称 | 办学许可证 | ||
| 网办深度 | 4 |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7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鲁大道66号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社会事务综合窗口33、34、35、36、37 咨询电话:0631-5963997 |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鲁大道66号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服务台 投诉电话:0631-5998039 |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鲁大道66号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社会事务综合窗口33、34、35、36、37 窗口名称: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窗口编号:33,34,35,36,37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暂无原文内容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逾期不变更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变更。 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举办者变更,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办理。 | 暂无原文内容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办学许可的期限应当与民办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型相适应。民办学校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期届满可以自动延续、换领新证。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分别制定。 民办培训学校延续报告、学校场地、设施设备有效证明文件、校长及主要负责人、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学校管理制度、教材、培训计划、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报告 | 暂无原文内容 |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 办学许可证 | 1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20 | 政府部门核发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换发办学许可证 | 换发办学许可证 | 提交旧办学许可证 | -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