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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经 区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县级权限)(变更、延续)


实施主体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承办机构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基本编码 00011410400403 实施编码 1137100000433749534000114104004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2.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3,4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1 办理形式 1,2,3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3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申请材料联系人 李毅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0631-5963997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鲁大道66号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社会事务综合窗口33、34、35、36、37
实施主体性质 2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3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1
办理结果名称 办学许可证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鲁大道66号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社会事务综合窗口33、34、35、36、37
咨询电话:0631-5963997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鲁大道66号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服务台
投诉电话:0631-5998039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鲁大道66号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社会事务综合窗口33、34、35、36、37
窗口名称: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窗口编号:33,34,35,36,37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暂无原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逾期不变更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变更。 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举办者变更,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办理。 暂无原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办学许可的期限应当与民办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型相适应。民办学校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期届满可以自动延续、换领新证。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分别制定。 民办培训学校延续报告、学校场地、设施设备有效证明文件、校长及主要负责人、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学校管理制度、教材、培训计划、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报告 暂无原文内容
办学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正常办学。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办学许可证 1 1 份 1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20 政府部门核发
暂无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换发办学许可证 换发办学许可证 提交旧办学许可证 -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咨询电话是多少?
回答: 061-5963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