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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经 区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新办)


实施主体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基本编码 00012313200001 实施编码 11371000494416240Y3000123132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23.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1,2,3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3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1
办理结果名称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许可证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区市场准入服务大厅A30市级教育、民政、卫健综合服务
咨询电话:0631-5897033
咨询邮箱地址:whwjwxzsp@163.com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9楼914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97000
投诉邮箱地址:spfwjdck@wh.shandong.cn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区市场准入服务大厅A30市级教育、民政、卫健综合服务
窗口名称:市级教育、民政、卫健综合服务
窗口编号:A30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令第24号发布 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3年11月28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通知》(卫医发〔2003〕331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查看原文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令第24号发布 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3年11月28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通知》(卫医发〔2003〕331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次修订) 第八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查看原文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查看原文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令第24号发布 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3年11月28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通知》(卫医发〔2003〕331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四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查看原文
已取得医师资格的港澳台医师、外国医师,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近6个月小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短期行医申请表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来华短期行医医师护照、毕业证、学位证、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身体健康情况证明、无刑事犯罪记录(港澳台医师)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暂无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 提交申请材料 - 补齐补正、接收 -
受理 形式审查 1 受理、不予受理 -
办结 制作许可文书 1 发放许可文书 -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是否需要收费?
回答: 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