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经区税务局 | 承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税政一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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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70730031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000004359563D4370730031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事项版本 | 12418.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2,3,4,9 | 通办范围 | 4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1 | 办理形式 | 1,3,2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
行使层级 | 4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20 |
办理结果名称 | 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人员完成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申请的办理,向纳税人出具《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鲁大道66号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2号清单事项窗口 咨询电话:0631-598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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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鲁大道66号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服务台 投诉电话:0631-5321890;0631-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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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鲁大道66号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2号清单事项窗口 窗口名称:清单事项窗口 窗口编号:2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 五、完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 (一)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中“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调整为“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M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二)年度评定结果于评定完成后的次月1日起生效,动态调整和复评于评定完成后的次日起生效。新的管理类别生效前,已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仍按原类别办理。 (三)《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的“外贸综合服务业务”,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35号)中关于代办退税业务的规定。 | 查看原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 第十条 申请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仅生产企业填报,样式见附件1)、《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样式见附件2)。 | 查看原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 第十条 申请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仅生产企业填报,样式见附件1)、《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样式见附件2)。 | 查看原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 二、简化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 (一)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停止报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二)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时,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仅需填报变更的内容。该备案表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发布。 (三)生产企业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件1)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2),停止报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办理消费税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附件3)。 (四)生产企业办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附件4)。企业获取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数据与实际业务不一致的,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附件5)。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首次纳税申报时申报调整。 (五)外贸企业以及横琴、平潭(以下简称区内)购买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附件6)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附件7),停止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区内企业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区内企业退税入区货物明细申报表》《区内企业退税汇总申报表》。 (六)纳税人办理已使用过且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设备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附件8),停止报送《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七)纳税人办理购买水电气、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附件9),停止报送《购进水电气退税申报表》。 (八)纳税人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停止报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其中,办理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0);办理其他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1)和《跨境应税行为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附件12)。 (九)纳税人办理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免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航天发射业务免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3);办理其他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4),停止报送《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 | 1 | 6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 |
重新评定管理类别书面申请 | 1 | 1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 |
《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 | 1 | 1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送达 |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提出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0 | 无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核准结果。 |
决定 |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提出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1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认定的决定。 | 局长审核岗人员对审核人员或复审人员转来的审核结果(准予或不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传递至申报受理环节;审核不通过的,退回至上一环节岗位。 |
审查/核准 |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提出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0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对于审查通过的,审核人员签署同意通过的意见并将审核结果传递至决定环节。不符合审核规定的,审核人员签署不通过的原因及处理意见,退回申报受理环节。 |
受理 | 无 | 0 | 按照出口企业申报一类、二类、三类、四类的出口退(免)税,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 |
申请 |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提出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0 | 无 | 无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