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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经 区

内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实施主体 经区管委 承办机构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基本编码 000122107001A1 实施编码 1137100000433749534000122107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6.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5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1 办理形式 1,2,3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3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申请材料联系人 李毅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0631-5963997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鲁大道66号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社会事务综合窗口33、34、35、36、37
实施主体性质 2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3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2
办理结果名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通知书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鲁大道66号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社会事务综合窗口33、34、35、36、37
咨询电话:0631-5963997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鲁大道66号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服务台
投诉电话:0631-5998039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鲁大道66号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社会事务综合窗口33、34、35、36、37
窗口名称: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窗口编号:33,34,35,36,37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查看原文
(一)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二)地点要求 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根据文市发〔2014〕41号文件要求,确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的,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200米范围内以及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 (三)准入条件 1.有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2.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4.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5.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6.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7.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8.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章程(筹建阶段) 1 0 份 2 非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企业所在地区县市场管理部门核发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筹建阶段) 1 0 份 2 非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企业法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核发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筹建申请表(筹建阶段) 1 0 份 2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和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筹建阶段) 1 0 份 2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暂无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筹建阶段受理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应对材料进行审核 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筹建阶段审核 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拟设立场所的地理位置,拟设立场所的经营面积 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筹建阶段公示 对符合现场勘查条件拟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审批机关办公地点、拟设立场所的经营地址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筹建阶段决定 县(区)级文化主管部门经现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咨询电话是多少?
回答: 0631-5963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