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皇冠街道办事处 | 承办机构 |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皇冠街道办事处民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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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70711026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000004428872G5370711026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1 | |
事项版本 | 12410.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1 | 通办范围 | 1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1 | 办理形式 | 1,2,3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
行使层级 | 5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办理结果名称 | 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结果告知书(参考式样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瞳路18号皇冠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1楼6号综合受理窗口 咨询电话:0631-5989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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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瞳路18号皇冠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1楼服务台 投诉电话:0631-5991366;0631-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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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瞳路18号皇冠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1楼6号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名称: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6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民发〔2021〕57号 | 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 查看原文 |
《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 鲁民〔2022〕47号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统筹做好低保边缘家庭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承接县(市、区)按程序委托的审核确认权限,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管理等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低保边缘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申请受理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放宽到低于申请受理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但不得超过申请受理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增加的支出由当地筹集安排。(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条 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低保边缘家庭申请材料参照低保申请材料要求。 | 查看原文 |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民发〔2021〕57号 | 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 查看原文 |
《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 鲁民〔2022〕47号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统筹做好低保边缘家庭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承接县(市、区)按程序委托的审核确认权限,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管理等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低保边缘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申请受理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放宽到低于申请受理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但不得超过申请受理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增加的支出由当地筹集安排。(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条 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低保边缘家庭申请材料参照低保申请材料要求。 | 查看原文 |
《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 鲁民〔2022〕47号 | 第二十四条 低保边缘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应及时报告乡镇(街道)。 第二十五条 乡镇(街道)应当对低保边缘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每年复核一次,并根据复核情况决定是否延续低保边缘家庭资格。低保边缘家庭拒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复核的或1年(含)以上失联无法正常开展动态复核的,终止该低保边缘家庭资格;发生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申请表(样表) | 1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在网站下载空白表格,按规定填写即可 |
居民户口簿
已关联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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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公安部门制发的户口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
3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身份证 |
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 | 4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可通过“爱山东”APP查询个人参保证明或是去当地人社部门经办服务大厅查询打印 |
居住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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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 |
劳动合同 | 4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家庭中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确认 |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发放确认通知书。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开展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对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入户调查。 | 3 | 是否确认为低保边缘家庭 |
审核 | 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由乡镇(街道)提出审核意见 | 10 | 是否拟确认低保边缘家庭 |
受理 | 低保家庭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低保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低保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乡镇(街道)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省政务服务平台、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材料不要求当事人提交。 | 0 | 是否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