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局 | 承办机构 |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区局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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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71014001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000MB2327066D4371014001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1 | |
事项版本 | 12428.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2,4,5,9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1 | 办理形式 | 1,2,3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
行使层级 | 4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办理结果名称 | 与单位签订缓缴协议,办理缓缴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鲁大道66号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3-8号社保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0631-59887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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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鲁大道66号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服务台 投诉电话:0631-5998039;0631-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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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鲁大道66号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3-8号社保综合窗口 窗口名称:社保综合窗口 窗口编号:3-8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 鲁人社规〔2019〕13号 | 一、规范参保缴费行为 (二)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31号)等规定,可以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符合《社会保险法》有关缓缴规定的,也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其中,对经批准缓缴的企业,缓缴期满将应缴数额补齐后,符合缓缴条件的可再次申请。缓缴期间,职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各市(指设区的市,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受理用人单位缓缴申请,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 查看原文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鲁人社发〔2015〕31号 | 一、缓缴条件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连续6个月以上的;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的; (三)其它因法定事由可以缓缴的情况。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鲁人社发〔2015〕31号 | 一、缓缴条件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连续6个月以上的;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的; (三)其它因法定事由可以缓缴的情况。 | 查看原文 |
《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 鲁人社规〔2019〕13号 | 一、规范参保缴费行为 (二)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31号)等规定,可以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符合《社会保险法》有关缓缴规定的,也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其中,对经批准缓缴的企业,缓缴期满将应缴数额补齐后,符合缓缴条件的可再次申请。缓缴期间,职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各市(指设区的市,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受理用人单位缓缴申请,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 查看原文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会计报表 | 1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行出具 |
财务报告 | 1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30 | 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证明 | 1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 |
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 | 1 | 4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行申请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审查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 | 0 | 符合政策规定,材料真实有效。 | 符合条件的,下发同意缓缴的批复。 |
受理 | 市(指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 | 0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真实有效。 | 符合条件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书面申请,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