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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经 区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实施主体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承办机构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健康管理服务中心医政医管科
基本编码 37052300800101 实施编码 11371000MB253794454370523008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2421.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4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1,2,3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符合条件申报对象,录入国家扶助信息系统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鲁大道66号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10号社会事业窗口
咨询电话:0631-5980090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鲁大道66号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服务台
投诉电话:0631-5998039;0631-12345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鲁大道66号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10号社会事业窗口
窗口名称:社会事业窗口
窗口编号:10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查看原文
材料齐全,程序合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生育情况证明 1 1 份 3 非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99 材料由镇街计生部门提供,申请对象填好后提交。
再婚前生育情况证明 1 1 份 3 非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99 材料样本由镇街计生部门提供,申请对象填好后提交。
婚姻状况证明 1 1 份 3 非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99 材料样表由镇街计生部门提供,申请对象填好后提交。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书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99 纸质材料由镇街提供,申请对象本人填写相关信息。
死亡证明材料 1 1 份 3 非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99 材料样表由镇街计生部门提供,申请对象填好后提交。
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99 申请表由镇街计生部门提供,申请对象本人填写后提交。
暂无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0 真实有效,符合申请条件 受理、不予受理、补齐补正
村(居)委员会审议公示 对申请对象资格进行审议 0 个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同意、不同意
镇街初审 对村(居)委员会提交的申请对象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对象资格进行初步确认。 0 申请对象个人材料真实有效,符合奖励扶助条件。 申请对象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
县级计生部门审批 对镇街提交材料进行核实,对申请对象资格进行确认。 5 申请对象符合政策要求 符合奖励扶助条件、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
办结 发放奖扶金 0 符合奖励扶助发放条件 符合条件的,发放奖扶金;不符合条件的,给予说明。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去哪里申请?
回答: 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办理申请手续。
问题2: 申请农村部分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都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回答: 申请奖励扶助的人员,除需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已有子女状况证明以外,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提供户籍证明)。 (二)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由本人承诺,村民委员会审核后加以确认;也可以由当事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出具证明。 (五)再婚前婚姻和生育情况不明的,由本人承诺,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公示,情况属实符合条件的,作为列入奖励扶助范围的依据。 (六)缺失生育证件且审批资料查找不全的,由发证机关以各阶段生育政策为依据出具证明,并签字、盖章。 (七)从外省迁入我省的农村居民,需提供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的婚育情况证明。对于三峡移民,主要根据现场调查、现有证件和本人自述来界定。
问题3: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咨询电话是多少?
回答: 0631-5916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