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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经 区

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实施主体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承办机构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体育服务中心学前职教科
基本编码 37080501200101 实施编码 11371000MB253794454370805012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2420.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3,4,6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1,2,3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鲁大道66号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39、40号综合受理窗口
咨询电话:0631-5990023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鲁大道66号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服务台
投诉电话:0631-5998039;0631-12345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鲁大道66号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39、40号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名称: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39、40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 第六条 国家鼓励捐资办学。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八条  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 第六条 国家鼓励捐资办学。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八条  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查看原文
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表彰证明材料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暂无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受理 接受表彰材料 5 受理
审查 专家审查并决定 5 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的贡献 审查决定
办结 对评选结果进行备案归档 5 表彰通报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如何实施表彰和鼓励?
回答: 《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六条 :“国家鼓励捐资办学。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八条:“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