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 承办机构 |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养老服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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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70511006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000MB253794454370511006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2 | |
事项版本 | 12424.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1 | 通办范围 | 4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1 | 办理形式 | 1,2,3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
行使层级 | 4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办理结果名称 | 是否发放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鲁大道66号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10号社会事业窗口 咨询电话:0631-5916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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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鲁大道66号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服务台 投诉电话:0631-5998039;0631-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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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鲁大道66号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10号社会事业窗口 窗口名称:社会事业窗口 窗口编号:10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办发〔2010〕54号 | 一、拓展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 查看原文 |
《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 民政部,财政部 | 民发〔2010〕161号 | 三、科学制定标准,全面落实保障资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具体标准参照民政部关于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确定。 | 查看原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办发〔2010〕54号 |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 查看原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办发〔2010〕54号 | 四、健全工作机制,促进孤儿福利事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把孤儿福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领导,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建设好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将孤儿保障有关工作列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儿童近期1寸免冠照片 | 4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其他 |
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
已关联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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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其他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审批 | 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 0 | 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 | 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 |
审核 |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 | 1 | 相关情况是否符合属实 | 审核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确认 |
申请 | 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0 | 提交申请材料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 材料齐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查验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