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经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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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73098003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1000MB2855168Y4373098003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1 | |
事项版本 | 12419.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1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1 | 办理形式 | 1,2,3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
行使层级 | 4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办理结果名称 | 备案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7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鲁大道66号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23-36号综合受理窗口 咨询电话:0631-5963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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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鲁大道66号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服务台 投诉电话:0631-5998039;0631-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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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鲁大道66号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23-36号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名称: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23-36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6号 | 第十二条 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并在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动物诊疗机构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机关,是指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备案机关为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 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 查看原文 |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6号 | 第十二条 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并在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动物诊疗机构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机关,是指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备案机关为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 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由动物诊疗机构出具聘用证明 |
备案信息表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下载表格 |
身份证明 | 2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自备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检测证明或健康证明,体检报告 | 2 | 2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99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审核 | 符合行政许可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0 | 依据《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备案标准审查 |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决定;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受理 | 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 | 0 | 依据《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备案标准审查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补正;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